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2日香烟虚假宣传案,岳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21年3月2日经调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经销商为了提高其电子烟产品的销售量,使用恢复真烟,一个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到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喜刻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四、湘潭市肖X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案件2021年6月3日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转移线索,湘市场监督局对肖西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的行为调查显示,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租赁湘潭市多伦阶段性高负一楼柜台,设立快乐电子烟草店无执照经营多型烟草棒和多种味道的烟草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五,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案2021年9月7日,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从衡阳太平洋商城二楼以20元/支进购十五支CE5 ELECTRONICCIGARETTE电子烟产品,于2021年9月4日以30元/支向衡山县第四中学未成年学生销售了3支电子烟产品,从中获利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1970元;六,益阳市南县“2021.7.2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南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县立达中学附近一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县公安干警及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验证确认当事人王某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8月5日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立即改正2.警告3.罚款1000元。 返回资讯列表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2日香烟虚假宣传案,岳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21年3月2日经调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经销商为了提高其电子烟产品的销售量,使用恢复真烟,一个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到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喜刻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四、湘潭市肖X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案件2021年6月3日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转移线索,湘市场监督局对肖西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的行为调查显示,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租赁湘潭市多伦阶段性高负一楼柜台,设立快乐电子烟草店无执照经营多型烟草棒和多种味道的烟草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五,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案2021年9月7日,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从衡阳太平洋商城二楼以20元/支进购十五支CE5 ELECTRONICCIGARETTE电子烟产品,于2021年9月4日以30元/支向衡山县第四中学未成年学生销售了3支电子烟产品,从中获利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1970元;六,益阳市南县“2021.7.2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南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县立达中学附近一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县公安干警及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验证确认当事人王某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8月5日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立即改正2.警告3.罚款1000元。 返回资讯列表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2日香烟虚假宣传案,岳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21年3月2日经调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经销商为了提高其电子烟产品的销售量,使用恢复真烟,一个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到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喜刻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四、湘潭市肖X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案件2021年6月3日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转移线索,湘市场监督局对肖西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的行为调查显示,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租赁湘潭市多伦阶段性高负一楼柜台,设立快乐电子烟草店无执照经营多型烟草棒和多种味道的烟草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2日香烟虚假宣传案,岳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21年3月2日经调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经销商为了提高其电子烟产品的销售量,使用恢复真烟,一个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到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喜刻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四、湘潭市肖X无执照经营电子烟草产品案件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2日香烟虚假宣传案,岳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21年3月2日经调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经销商为了提高其电子烟产品的销售量,使用恢复真烟,一个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到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喜刻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众通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产品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服的学生出售魔笛电子烟草弹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元3.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人民币450元/voice>4.罚款合计495元。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202021年7月6日/voice该局的执法人员经验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视录像,制作询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4日,7月5日向4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额276元当事人在销售时没有检查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知道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2021年7月6日/voice>
以预防为主,以预防结合为主,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在宣布全省市场监督,烟草专卖两部门调查烟草综合案件的电子烟草案件。
1、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草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草案
五,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案
2021年9月7日,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从衡阳太平洋商城二楼以20元/支进购十五支CE5 ELECTRONICCIGARETTE电子烟产品,于2021年9月4日以30元/支向衡山县第四中学未成年学生销售了3支电子烟产品,从中获利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1970元;
六,益阳市南县“2021.7.2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南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县立达中学附近一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县公安干警及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验证确认当事人王某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8月5日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命令立即改正2.警告3.罚款1000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