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朋友圈销售IQOS电子烟草一年零六个月。
你的朋友圈里也有很多代理店吗?
他们卖食品、衣服、包、化妆品,
似乎一切都可以代购。
虽然是朋友圈里的电子烟草代购,但
因此被判刑。
这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电子烟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有人把电子烟作为传统香烟的替代品,也有人认为电子烟是时尚潮流,购买电子烟的人也在增加。
赵某嗅到其中的商机,从上家的钱某处购买国外生产的某品牌的电子烟,然后在朋友圈涨价销售,用快递销售到全国各地。据统计,赵某销售额达14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赵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三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卖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零售业务,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销售额超过5万可能构成犯罪。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由烟具和烟弹构成,与传统烟草通过燃烧烟丝吸食的方式不同,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进行加热,从而挥发产生烟雾。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赵某售卖的某品牌电子烟系IQOS类产品,属于卷烟的范畴。由于赵某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显然不具备经营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主体资格,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必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也提醒各位烟民,吸烟有害健康,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尽早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