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魔仙堡”是毒不是仙
基本案情
杨某在网上看见有人销售一种“上头”的电子烟烟油,且还看到有人评论说“感觉不错”,之后,其便打起了生意经,自己买来后向他人转卖。
又过了一段时间,杨某为了扩大生意规模,增加收益,开始从网上购买合成大麻素粉末和其他“佐料”,自己制作电子烟油装入电子烟杆内制成电子烟。杨某还给自己的产品起了一个响亮名号“魔仙堡”,并自称不含违法成分、轻松“合法”上头,通过微信进行网络宣传及销售。
2021年7月间,杨某先后三次向闫某(男,17岁)和陈某出售添加了毒品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陈某及王某从杨某处购买“魔仙堡”电子烟产品后,也开始向他人转卖牟利,2021年7月间,陈某先后三次向常某和刘某某(男,16岁)贩卖其从杨某处购买的“上头电子烟”。王某先后三次向赵某贩卖添加了毒品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
后来,杨某自创的“魔仙堡”电子烟被媒体频道曝光,其意识到了自己的销售方式“太过张扬”,可能招来执法机关,于是其售卖行为开始变得隐蔽,只采用快递或闪送等方式交货。2021年7月17日,杨某、陈某、王某在各自的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杨某住处起获可疑白色粉末及透明液体共计58.64克,在陈某处起获可疑透明液体6.56克,经对可疑物品进行毒品检验,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法院裁判
本案中,杨某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数量较大;陈某、王某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款物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所涉及的毒品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毒品,相比于普通的大麻,其危害性更大、精神活性更强,有关研究显示它的精神活性要强于普通大麻素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障碍、小便失禁等行为障碍,长期吸食还会造成严重的情绪问题。
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氯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三名被告人明知所贩卖的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杨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杨某、陈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三人的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整类列管,一些商家宣称的所谓不含任何违规成分、“合法上头”等均不可信。另外,在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分子也不断改良毒品外观,使毒品外观更具迷惑性以便于流转。尤其是青少年涉世不深,对于毒品分辨能力差,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受到毒品侵害,公众应当增强辨识毒品的能力,提高防范毒品侵害的意识,对于电子烟一类的产品或其他食品,如果宣传语中提到“上头”、“快感”之类的词语,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如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转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